南京一男研究生宿舍强制*室友获刑一年半,对此你怎么看?同性之间被侵犯该如何维权?
法院查明,*尹某与被害人柳某系南京某某学院的硕士研究生,同住玄武区的某某学生宿舍内,案发当日尹某不顾柳某反对,将欲离开的柳某拉到床边、控制双手等*、胁迫手段强制*。根据《*》相关规定,对*判处*一年六个月。
在性权利保护上,我们法律其实对于男性不足的。从《*》规定来看,*罪的被害对象*于妇女。也*是说,男性不是*罪的保护对象。即便对男性实施这类*行为,也不构成*罪。
即便是*罪,我们以前是*妇女、儿童罪。这个本身也是保护妇女儿童的一个*。以前规定“以*、胁迫或者*方法强制*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,处五年以下*或者拘役”。以前这类案件鲜有发生,自然也不会引起重视胡关注。但社会观念在变化,*现象也是层出不穷,法律自然也是需要与时俱进。2014年的**九对*罪的定义进行修改。我们*将妇女修改为他人。从此,男性这方面的利益才受到法律保护。但从保护力度来看,还是相对较弱。不过以后我们在保护男性权利方面会不会改变,甚至也纳入**的保护对象,这其实也说不准。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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