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建筑法》对建筑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有什么规定?
《建筑法》第六十一条规定:“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,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,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胡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,并具备国家规定的*竣工条件;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,方可交付使用,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交付使用”。
《建设工程质量*条例》
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,应当组织设计、施工、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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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1、完成建设工程设计胡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;
2、有完整的技术档案胡施工*资料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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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、建筑构配件胡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;
4、有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;
5、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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